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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岛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用地优惠
(待批)
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
1、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出境外,均免缴所得税。
二、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和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批准可以免缴地方所得税:
1、 机械制造、电子行业
2、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 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及加工业
6、 建筑业
进口设备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采购国产设备优惠政策
凡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劳动力优势:
该区域劳动力资源丰富,熟练技术工人月收入在800~1000元左右,一般工人月收入在500~8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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