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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出境外,均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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